洪湖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B0P46829/2023-00379

  •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 发文单位:

    洪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洪政发〔2023〕4号

  • 发文日期:

    2023-05-17

  • 效力状态:

    有效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24 1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服务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推动消费扩容升级,全力促进现代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流域综合治理示范区,打造融入武汉都市圈样板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商贸主体做强做大

(一)鼓励新增限额以上企业

1.鼓励企业入限纳统,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住宿类和餐饮类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2.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及电商产业园积极培育市场经营主体。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及电商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或集聚区)内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市内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企业,对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鼓励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鼓励企业工贸分离,促进制造与商贸深度融合,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电商企业除外)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二)激励企业做强做大

5.对限额以上的批发类企业(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类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销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增量2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含)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区街道)

对限额以上的零售类企业,当年度零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零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零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除零售类电商企业外,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500万元(含)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区街道)

对限额以上的餐饮、住宿类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营业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增量5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200万元(含)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区街道)

以上奖励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的本级地方留存部分,年销售额由统计部门认定,本级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认定。

6.对当年实际纳税额(不含留、抵、退、缓缴,总部经济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当年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奖励额度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纳税的本级地方实际留存部分,实际纳税额由税务部门认定,本级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认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7.对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商贸总部、区域性总部并开展经营活动,且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8.鼓励发展“独立法人”。对总部不在我市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三、支持商贸品牌建设

9.支持商业品牌引进。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洪湖市开设“全国首店”“湖北首店”“荆州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市财政局)

10.扶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对新申报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商贸流通载体建设

11.培育特色商业街区。鼓励改造提升现有商业街,建立特色商业街管理体制,引导品牌、专卖店、餐饮店等特色业态发展。支持新建特色鲜明的购物、美食、休闲、娱乐、文旅、体育等功能融于一体的商业街区,提升街区综合配套水平。商业街区被认定为湖北省特色商业街或湖北省旅游名街的,给予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12.加快夜经济发展。以丰富业态、完善设施、强化管理为重点,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对评选为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的大型商场、综合体、夜市等,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区街道)

13.鼓励发展“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对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建设社区商业中心(包含综合超市、家政服务、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功能),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鼓励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

15.鼓励发展连锁经营。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发展连锁直营店,其连锁直营门店达到5家且累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并纳入我市统计数据的,在洪湖市范围内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区街道)

五、发展新业态新经济

16.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落实《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洪政办发〔2023〕2号)精神,支持电商主体培育、网红经济发展,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开展电商营销,打造基础设施、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服务支撑等四大体系,使洪湖市电子商务发展规模、应用和创新以及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居省内领先地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17.鼓励发展新零售。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转型,对与阿里、京东等平台公司合作建设新零售项目的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网红成立公司,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的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区街道)

六、加强商贸人才培养和引进

18.对本市从事商贸业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商务、人社部门指定培训机构主办的商贸服务培训。对从事商贸服务培训的机构,符合人社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要求的,可享受对应的政策补贴。对商贸企业引进的商务高端人才,按照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在落户、子女入学、就医、购房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减免+政府贴息”的模式对“首贷户”予以支持,落实省级财政按照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的政策,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洪湖市支行、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20.对参加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门、贸促会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参展企业,按照国内每个标准展位5000元,境外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

21.支持开展促进消费活动。支持企业参加消费促进月、老字号嘉年华、“荆楚美食节”“双品网购节”等活动,鼓励企业因时应势开展购物节、美食节、家装节、车展等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对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展览展销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含),参与展销企业不少于20家)的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位搭建等费用按照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

九、附则

(一)以上条款中的奖补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补贴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政策兑现流程:每年初,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市商务局联合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兑现落实。

(三)本意见自发文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具体执行条款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3年5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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