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B0P46829/2023-00829

  • 信息分类:

    优抚安置

  • 发文单位: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洪政发〔2023〕7号

  • 发文日期:

    2023-08-20

  • 效力状态:

    有效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0 08: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洪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0日

 

洪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要求,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改革,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核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频率,提升救助精准度,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区街道,确保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地。

三、主要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区街道后,各乡镇区街道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的规定,严格落实各辖区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一)申请及受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还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以及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填写《特困人员调查情况登记表》《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真实性进行核查。乡镇区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二)审核确认

1.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乡镇区街道应当将《特困人员调查情况登记表》《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以扫描上传方式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乡镇区街道依据申请人信息、《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录入情况,每月批量委托市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市民政局在受理乡镇区街道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核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并出具核对报告。

2.经济调查。乡镇区街道受理特困供养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区街道包村(社区)干部至少1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1人、村(社区)工作人员至少1人。

3.民主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区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可视情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区街道工作人员、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委员、村(社区)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人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区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在公示栏对拟审核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区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乡镇区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审查。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程序重新进行公示。

(三)审批

乡镇区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将《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记录》等相关材料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乡镇区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可适当延长)。

(四)上报备案及审查

市民政局对乡镇区街道报送的特困供养审批汇总材料,结合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区街道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由市民政局向各乡镇区街道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特困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五)资金发放

市民政局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对象,从确认之日下月起,通过财政(财务)、代理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救助供养待遇。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乡镇区街道做好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

4.协助乡镇区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乡镇区街道职责

1.组织开展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

3.负责特困人员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根据特困供养人员存在状态、劳动能力情况、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等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4.审批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书面说明理由。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审批,每月8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和数据核对,即将系统内信息导出与发放花名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数据一致,每月9日前将《特困供养资金发放统计表》加盖电子印章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5.负责特困供养对象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纸质档案要一人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登记表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并按要求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6.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市特困人员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做好对乡镇区街道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要求乡镇区街道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3.根据乡镇区街道审核审批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发放计划,按月发放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4.负责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纪检等部门及村(社区)负责人、包村(社区)干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要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各乡镇区街道要督促村(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乡镇区街道民政办公室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区街道纪检部门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市民政局要全力支持配合乡镇区街道开展相关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加强对各乡镇区街道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强化全程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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