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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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0P46829/2023-00469

  • 发布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23〕9 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25 09:45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374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 2023 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从每人每月 755 元调整为 800 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 735 元调整为 780 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从每人每月 540 元调整为 600 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510 元调整为 1600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1040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560 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 1470 元调整为 1560 元。其中,基 本生活标准为 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546 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 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610 元调整为 1700 元。其中,基本生 活标准为 1040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660 元。其他县(市)从每 人每月 1570 元调整为 1660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1014 元,
照料护理标准为 646 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 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2588 元调整为 2820 元。其中,基本生 活标准为 1040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1780 元。其他县(市)从每 人每月 2562 元调整为 2794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1014 元, 照料护理标准为 1780 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002 元调整为 1120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784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336 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1102 元调整为 1220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784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436 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2308 元调整为 2564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784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1780 元。
其中,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 2416 元调整为 2560 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 元调整为 1600 元。
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2 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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